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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5日星期五

冯正虎:我没有兴趣与中国当局在国际法庭上吵架(2009-12-25)

中午我在晒 太阳时,有朋友打电话告诉我:“你是否要将胡温集团告上国际法庭。”我回答:“没有,我根本还没有这个打算。昨天,美国之音记者告诉我,有一些国际法专家 考虑就回国权问题在国际法庭状告中国当局。我现在还刚刚开始有效地实施自己的回国计划,没有精力去搞这些虚的东西。”他告诉我,在博讯上有一个这样的报 道。
我回到暂住地,上网查到这篇报道《冯将提堂胡温集团到国际法庭》,是王宁写的。他是一个不错的记者,经常报道我的回国事件。我一般不 评论记者的报道,记者有写作的自由,消息报道错了也没有关系,仅供读者参考,作为当事人更要有度量。但是,这篇报道我还是更正几句,免得消息太轰动,引发 紧张气氛,快乐维权还是挺好的,何必急于火拚。
一、我没有意愿,以美国的中国公民力量为主的开始运行要将胡锦涛当局提堂到国际法庭。司法诉讼的工作专业、严 谨,我不会去搞运动。政治运动与司法诉讼的运作完全不同的。政治法律化,而不可以法律政治化。现在根本没有必要向国际法庭起诉,中国政府至今没有公开宣布 我不能回国,而且还有许多有效的维权方法尚未启用。中国当局不让一些国民回国的错误措施实行了20年,不要期望2个月就会改变, 需要给它时间纠错,现在它每天也在蒙受耻辱与损失公信力。我有耐心等它纠错。
二、我致联合国秘书长的信至今未定稿,还在修改中。而且,这 封信还要达到一定的签名数,才会向联合国提交。我历来的作风,就是对自己签字的文本相当认真负责。作为一个公众人物,他的言行不仅要对自己负责,还要对社 会负责、对支持与关心他的公众负责。致函联合国秘书长的事可以做,而且很有意义,是中国公民向国际社会表达对人权的基本主张,要求国际机构重视它们自己制 定的国际条约,履行职责。但不要期望它对解决具体问题的实际效用,中国的问题还得靠中国人自己去解决。我始终期望国内民众的力量,只要国内有更多的人知道 我的回国故事,他们会站起来帮助中国政府纠正错误,那时我就回国了。
三、在此,我感谢杨建利博士主持的“公民力量”及其他社团的 支持与关心,也感谢许许多多不留姓名的个人,他们没有组织,但都展现出公民力量。在这次空运食品援助中,“公民力量”社团搞了“7飞”,还有其 他“几十飞”,都是由其他民众自发来到这里的。而且,绝大部分捐款者至今我还不知道是谁。现在,我坦然地接受别人对我的关爱,以后我再将这些关爱奉献给其 他需要我帮助的人。
我已在日本国门外露宿了52天,还要继续居住下去。刘晓波先生没有被释放,还被判刑11年。我们在 受难,我们的家属也在陪我们受难。周围的民众也感到不平与愤慨。但是,我们不会以我们个人暂时的委屈与苦难去否定社会的进步,走向激进,复归老路。看看民 众的力量与支持,就知道社会是进步了,就会清楚我们选择的道路与方式是适合中国发展的,只要每一个自由的人都去行动,中国的社会很快就会变化的。
200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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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2日星期二

冯正虎:加拿大(2009-12-15)

加拿大

我与加拿大是有点缘分的,我出访的第一个国家就是加拿大。198810月我作为中国出版访问团的成员参加在多伦多举办的国际中文书展。当时,我很年轻,已是一本中英文版《中国企业发展年鉴》的主编。带 队的是中国展望出版社社长阮波,她是中共老革命,党内的知名作家,解放前是李先念的秘书,与北京最高层人物的私交很好,80年代开创了中国出版界的新气象。她很器重我,是我进 入出版领域的引路人。1988年 的多伦多,大陆的华人很少,中国大使馆的势力非常弱,当地有势力的华人都是台湾来的,他们都与中国大使馆人员划清界限,但是我们作为非官方的代表团受到当 地华人的热情欢迎,设宴款待我们,所有的华人头面人物都出场,有将军级别的台湾人。过去一份最大的华人报纸《加华日报》,不知现在是否还有?一晃二十一 年,今天的多伦多还是我记忆中的宁静、美丽吗?
   2009-12-15 1930

   状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诉讼案昨天上午1030在东京地方法院进行第二次庭审。第一次开庭时被告国 航提出案件不属于日本法院管辖权内,企图回避上海当局禁止入境的话题。这次开庭之前原告冯正虎的代理律师已向被告提交了书面的反驳意见,指出根据日本的法 律依据及以往的案例,是可以在日本作出裁判。这次开庭之初,被告律师还要坚持自己的主张,法官也当场开腔了,指出日本最高法院曾受理过类似的个案,并问被 告律师是否还需要就这个问题争论下去,请下次做出书面答辩。本次开庭约15分钟就结束了。第三次庭审时间:201023日星期三上午10点,在东京地方法院第624号法庭。
   2009-12-15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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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8日星期二

冯正虎:诉讼(2009-12-7)


诉讼

2009-12-7 17:00
   晚上,我妹妹来电话告知,她与我的律师一起出席,状告美国西北航空公司的第二次庭审。在日本千叶地方法院的会议室里,下午13:00准时开庭,一位法官、两位书记员进入,原被告全体起立,然而坐下,法官问原告律师是否收到被告的答辩状,原告律师回答:“已看过,下次提出原告的意见。”然后确定下次庭审时间:2010年1月20日下午15:00同一场所。2、3分钟一场庭审又结束了。日本的民事诉讼时间拖得很长,双方可以一次一次地把问题谈清楚,最后没有道理的,也就输了。我们已看过被告的答辩状,它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不同,不回避这个违法的事实,可以把责任归咎于中国上海当局的逼迫。但是,它也应该对自己的责任负责。我不在乎慢慢打官司,时间久对我有益,对这些犯错误的公司无益,它们的坏名声无法从公众的视野中消失。
   状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诉讼案第二次开庭审理时间20091214日上午1030,在东京地方法院610法庭。请推友们读一读《冯正虎状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第一次庭审纪实》、《冯正虎在法庭上的陈述(中译文)》,就清楚下次庭审内容一定很精彩,看看我的律师如何回答被告的荒唐答辩。状告二家航空公司的诉讼,我都已委托日本律师代理,不要我操心了,我就在日本国门外,一心一意等回国吧。
   2009-12-7 19:00
   我将《冯正虎向中国政府转呈127日的日本官方文件(总第5份)》一文送网络媒体发表,并附上日本官方文件的照相件。
   2009-12-7  2000


《冯正虎状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第一次庭审纪实》


   2009年11月2日上午10:00,状告中国国家航空公司的诉讼案在东京地方法院第610号法庭开庭审理。我与代理律师、被告律师、法庭书记员、旁听的记者都在静候裁判长的出现。
   开庭时间一到,裁判长准时开门,进入法庭就座法官席,此时全体人员起立致敬。法官坐下后,我们也坐下,大家端坐了2分钟,接受经法庭准许摄影的记者摄影。事先法官已通知我的律师,本次开庭有记者来摄影。或许,被告律师不愿接受摄影,所以他们先就座在旁听席,等记者摄影结束后,再入座被告席。
   裁判长宣布开庭。首先,我的代理律师将我的护照、成田机场上被告拒载原告的相片等证据原件,由书记员递给被告律师确认,被告律师认可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并退回。裁判长问我的代理律师:“原告是否需要陈述?”代理律师回答:“原告需要陈述。”裁判长说:“请原告简短地陈述一下。”我站起来,朗读一下陈述词的主要部分。原告的陈述结束后,裁判长问被告律师:“被告需要陈述吗?”被告律师回答:“答辩书已提交了。现在没有什么需要陈述的。”
   裁判长宣布今天开庭结束,并确定下次开庭的时间为2009年12月14日上午10:30,同样地点:610法庭。裁判长问我的代理律师:“今天原告的陈述词文稿是否可以提交法庭?如果可以,书记员就不记录刚才原告口述的陈述。”代理律师说:“可以”,并把我的陈述文稿,递交给裁判长与被告方各一份。约半个小时,第一回的庭审就结束了。
   庭审结束,我们又接受了东京新闻报社、亚洲周刊记者的采访。被告未在法庭上陈述它的答辩书,但知道其内容的新闻媒体记者已感兴趣了。被告的答辩没有否认被告的违法事实,而是认为日本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其理由是:1. 被告的住所在中国;2. 在日本没有主要的营业所;3. 乘客机票的到达地是中国;4. 乘客的机票不是直接向被告营业所购买,而是通过旅行公司购买的。这个答辩书自说自话、霸气十足,被告与日本的法官叫板了。在中国,法院或许会配合,被告有当地政府支持一定会赢。
   登录为日本法人的营业所不是主要营业所吗?中国最大的航空公司竟然承认在巨大的日本乘客市场上没有一个主要营业所,没有一个机构来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一个大新闻。乘客的机票达到地是中国,也就是日本乘客只要买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机票,就失去了日本法律的保护。日本乘客绝大部分是通过旅行公司订购机票,航空公司翻脸不认账,旅行公司还敢代理售票吗?日本乘客还敢乘坐这家航空公司的航班吗?我不知道,谁在帮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出主意,害它一次不够,还要害死它。或许日本的法官也会糊涂,判它赢了,但是从此没有一个日本乘客敢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机票。或许,其他国家的乘客也不敢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航班。
   有错必纠,可以大事化小事;有错不改,就会铸成大错。一个个人、企业、甚至政府机构都是这样。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知错不改,还要仗势霸道,以为日本也是中国,我的日本律师就会陪它诉讼下去。我明天将继续回国,希望国内的官员能知错改正,不要劳民伤财,动用这么多警察来夹道迎接,而让我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正常地平静回国回家。
   2009年11月2日

《原告冯正虎在法庭上的陈述(中译文)》
   尊敬的法庭裁判长:
   我确认以前提出的诉状及其全部内容。以下是我的法庭陈述。
   第一、 诉讼的请求
   1. 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214万1040元日币。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第二、实事与理由
   我是在日本的中国公民。
   2009年4月1日我从上海浦东机场合法出国来日本短暂休养,但6月7日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航班再次回到上海浦东机场时,遭到中国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警察禁止入境回国。这个禁止入境的决定没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仅是上级领导的口头命令。我当然不服,为了捍卫中国公民回国回家的自由权利,我6月7日以后,6月17日、6月24日、7月2日、7月9日、7月16日、7月31日连续7次乘国际航班回国闯关。第7次的7月31日,我乘全日本航空公司的航班又一次回到中国上海浦东机场。
   其中1次,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接受中国上海当局的指令,在日本成田国际机场违法拒绝载运我回国。
   2009年6月17日第二次回国时,我遭致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无理拒载而无法回国。当日清晨我准时去日本成田机场,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158航班回国。上午8;10按规定办完乘登机手续,交付了托运行李一件,领取了CA158的登机牌,确定的机内位子为12L,又顺利办完日本的出境手续,护照上盖上日本官方的出国印章(日本出入国审查官1455)。正当我准备登机时,遭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成田国际机场支店长的拒载,所以无法回国,滞留在成田机场的出境区内。
   上海当局滥用国家权力、禁止本国公民回国是违法的。我与上海当局的纠纷属中国内部问题。我每周乘飞机回国,即使不能入境,也可以在上海浦东机场的招待所住一宿,直接与上海官员交涉。我与上海当局的纠纷最后会通过中央政府的干预以及中国的司法方式解决。航空公司作为运输企业应当保持中立,履行运送乘客的商业义务。我乘飞机回国时持有机票、护照等所有合法的证件。而且,我已支付钱,购买了机票,就是与航空公司达成服务契约,航空公司必须履行商业合同,运载我回国。如果上海当局拒绝我入境回国,我也可以自愿回日本,这与航空公司的经营责任没有关系。
   2009年6月15日,我购买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158航班的飞机票,就是与被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签订了从东京成田机场到浦东机场的乘客运送契约。但是,2009年6月17日,被告不顾商业合同的约束,单方面擅自违约,拒绝运载合法的乘客。被告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连最起码的合同义务履行责任也违反了。
   被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行为,不仅造成我的经济损害,而且还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被告为了企业的自私利益一反常态、利令智昏,与上海当局的权贵勾结,一起迫害本国公民。被告竟然在日本这个民主国家里不顾乘客的权益、本公司的契约规定、企业伦理,甚至践踏中国法律、日本法律。被告的行为不仅伤害了我,也伤害了日本的法律制度与国家的尊严。航空公司仅仅听从上海警察的一个电话命令,没有任何正式文书,就可以把一个中国公民强行滞留在日本,这意味着什么?上海当局与航空公司都忘记了日本是一个主权国家,似乎日本是上海市下属的一个区,可以随随便便地决定把一个中国公民强行滞留在日本。
   我期待日本法院公正裁判,维护我的基本人权,也维护日本的法律与国家的尊严。
   原告:冯正虎
   2009年11月2日东京地方法院第610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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